产品包装设计中的侵权现象
来源: | 作者:画策设计 | 发布时间: 2022-11-15 | 773 次浏览 | 分享到:


   由于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不断变化,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许多人开始对商品的包装进行精心设计,从而为其带来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情趣。然而,近年来,一些品牌商品在其产品包装上投入了大量精力、财力和物力进行包装设计,并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和认可。但由于产品包装所涉及的领域众多,很多商品的包装设计因侵权问题频频出现,使其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时遇到诸多困难。当一个企业生产某件商品后,为了方便人们使用商品,会根据商品特性进行对产品结构和包装设计进行调整,使其能够符合人们食用需求而得到销售。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些调整虽然很方便,但其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很多时候甚至会使本来就不是企业产品生产经营所需要的产品受到损害。

  • 一、商品包装设计被侵权的主要类型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将自身的产品进行外包装设计。这些包装设计往往都是企业对自身产品所进行宣传营销和广告宣传所采取的一种包装方式。由于这种包装形式是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将商品进行包装设计而成,因此,这种包装设计往往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在实际营销过程中,很多企业在对自己所生产商品使用包装设计时会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宣传和营销。但是从市场效果来看,这些宣传和营销方式虽然取得了很好的宣传效果和广告效果,但由于宣传方式过于大众化、功利性强等原因时很难起到良好宣传效果和营销效果。因此,有很多商品包装设计在市场上销售后却发现其宣传效果并不理想和市场知名度不高等原因,从而导致其包装设计在侵权现象中频频出现。

  • 二、我国相关法律对包装物侵权认定的不一致

    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包装物侵权的认定存在很大的差异。首先,在侵权主体认定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定义,即经营者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商品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商标法》规定:商标是指标记某物用于识别某物而具有一定意义或特定含义并能供消费者识别或者使用之物。因此包装设计是否构成商标并不影响其商标与其所使用之物是否相同或近似。《反不正当竞争法》则要求经营者必须在包装物上声明使用其注册商标。可见无论是《商标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两部法律对包装物侵权存在一定差异。但无论如何变化,如果包装物本身没有与其他普通物质产生接触而具有使用价值时,其仍然具有可专利性;如果包装物本身没有与其他普通物质产生接触而具有使用价值时,也不存在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和商标权之嫌疑。

  • 三、对商品包装设计侵权认定的建议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权人对自己生产的被控侵权商品或者服务,有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要求赔偿损失。而如果被控侵权商品或服务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控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指“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一)捏造、散布虚假信息;(二)投放虚假广告;(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可见,尽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必须构成侵权行为来应对,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进行扩充和细化之处。因此,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中需要考虑到包装设计是否属于商标中所谓特殊类别而予以区分。但如果仅仅只是作为侵权认定来考虑并适用《商标法》第五条第一款“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条款予以认定的话,则在认定包装设计是否属于“特殊类别”时会出现明显冲突,而且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也难以区分究竟属于哪种类别。